2009-10-01

蘋論:荒誕封建的狗屎《民法》

2009年10月01日蘋果日報

台灣《民法》關於婚姻部分之落後、無聊、偽善、封建、威權與父權心態,早已令人作嘔,昨天又一則新聞再度凸顯其野蠻原始。請立委們注意!
游姓婦人因丈夫陽具過長,行房痛苦而跑回娘家躲避,但其夫要求履行同居義務,並願以娘家為同居地。雙方鬧進法院。法官竟請台大醫生鑑定是否真的過長,被醫院以陽具長短是主觀看法無法鑑定為由回覆。高院前天判決游婦敗訴,應在娘家履行同居義務。
國家機器插手閨房

這件事透露出台灣《民法》多麼荒誕。老婆被法律釘死無法離婚,被迫說出老公陽具過長的理由,既丟臉又成為笑柄,結果法官還是不准她離婚。所謂「履行同居義務」說白了就是「強制性交」,也就是法律和法官幫老公強制那女士被性交。國家機器的法律和法官竟幫老公強迫老婆性交,這叫什麼狗屎法律?文明國家有這樣惡搞的嗎?連中國都比我們進步。
可笑的是,法律和法官為什麼要管兩個成年人的「鳥」事?吃太飽沒事幹嗎?結婚不需要理由,為什麼離婚需要理由?不愛了不可以嗎?很多理由涉及隱私,是人權,憑什麼非要說出來給法官聽?大多數現代國家的人民離婚不需要理由,單方決定去法院填張表即可。這是公民的自由,也是人權,至於財務和兒女撫養權才是法庭的責任。
這種《民法》是在保障父權社會的血緣族譜系統,換句話說,是把女性當繁殖工具,為男性家族延續血緣,所以不准女性任意離婚,也不准女性不跟老公性交(不是做愛,因已經無愛了)。如果老婆不願性交,國家、法律和法官就插手進到臥室,把老婆按倒在床讓老公強行性交,美其名曰:「履行夫妻同居義務。」為了羞辱該女,還按老公要求可在娘家性交。
「不愛」非離婚要件

夫妻離異要滿足離婚要件法官才准離婚。不愛了、覺得反感、沒有感覺了……都不是要件,不得要求離婚。可是兩人相處就是靠那些細微的感覺維持,實在沒辦法才會說出老公性器太長或太短等等的可笑理由。國家法律逼迫公民處於荒誕可笑、尷尬羞恥的窘境,怎有臉自稱現代化國家?游女士的窘境立法委員們聽到了嗎?還不趕快修法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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